兄弟姊妹共有祖厝 賣屋須合法
中壢陳先生問:我與其他4位兄弟姊妹共同登記1間祖厝,最近因為生意周轉希望出售,不過兄姊並不同意,請問我該如何賣屋?
答:按「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其處分、變更及設定地上權、永佃權、地役權或典權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/3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」所以依上述規定,陳先生與弟、妹3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(即權利範圍)只要合計超過半數,就可以依該法規定出售共有之房屋。
但因同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。」,所以陳先生的兄、姐二人在出賣祖厝時有「優先買屋權」,因此不論是委託仲介或自售,在覓得買受人確定買賣總價金後,締結不動產買賣契約時,最好在契約書上另行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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